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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省政府国资委述职。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上一级企业述职。

  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履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履职评估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子企业对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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