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06]49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代管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月8日第2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
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委派)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