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本机构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负检验责任,应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检验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逐台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发现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报检验的,应及时报告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三)及时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排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上传检验信息;对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告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四)发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向省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省质监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大人员伤亡,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
重大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特种设备目录》中定义的一类设备,具体包括如下设备品种: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
易燃物质,是指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中规定为爆炸危险介质的物质。
毒性程度,根据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第3.0.4条确定,按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质监局2001年7月18日印发的《广东省锅容管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排查监控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