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单位有两项以上安全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或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中有任一项未达到100%,或发现有相同问题重复发生的,评为Ⅲ级。
第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负监管责任。
(一)省质监局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检查指导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问题督查督办,必要时予以通报。
2.对各地报告的严重事故隐患,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3.组织对全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总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控措施和监管办法。
4.按照《责任制》的规定,对省局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本辖区内各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
2.对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4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12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级别评定为Ⅱ级或Ⅲ级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并督促指导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接到检验机构关于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时,应立即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覆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所列项目,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级别进行评价。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依法查处;属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及时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等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定期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应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各县级质监部门应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