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质监〔2007〕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 根据设备的潜在危害程度,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具体类别规定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1.额定出口压力≥9.82MPa,且额定出力≥1000t/h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3.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4.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5.超高压容器。
6.10人以上医用氧舱。
7.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8.客运索道。
9.A级大型游乐设施。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1.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20t/h但<1000t/h,或额定出力≥20t/h,且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但<9.82MPa的蒸汽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