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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本身格式编码的后六位数为“000000”;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本身格式编码的后三位数为“000”。
  第六条 申办《证明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明确;
  (二)有社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和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三)组织成员具有社区性;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办《证明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及成员大会表决的会议记录;
  (三)选举社长或者理事长的会议记录;
  (四)社址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
  (五)本社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六)社长或者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 《证明书》按下列程序申报、颁发: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提交第七条所列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
  (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复印留存一份,原件报送县级或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或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 《证明书》,并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四)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同级政府同意并加盖政府印章的《证明书》,向申请单位颁发。
  第九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及原 《证明书》副本;
  (二)社长或者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的社长或者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变更社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或者其他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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