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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粤农[2007]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三条 《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 “粤农集字第××××××××××××号”。其中“××××××××××××”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四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市、县 (市、区)的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 《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数表示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尚未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的编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县 (市、区),从 “01-5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从 “51-99”分配给没有成立总社的乡镇、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第七、八、九位数表示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 (居)的编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每个乡 (镇) 、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从 “001-500”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 “501-999” 由小到大编排分配给没有设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 (居);第十、十一、十二位数表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编码,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带农村的农林场分别每个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没有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村(居),从 “001-999”由小到大给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编排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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