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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拖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鼓励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购买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及时报销医药费,不得拖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患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救助,并提倡社会捐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或通道,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乡镇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等方面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二十条 本省老年人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核发的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免费使用公共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健身活动;
  (三)免费进入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
  (四)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半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周岁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前款待遇外,还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半价优惠。
  七十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待遇外,还享有下列待遇:
  (一)免交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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