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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省属国有林场因免除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县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 《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确定的原则,由省级财政与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按照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发给农工,并报物价、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二)深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减低管理成本,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三)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鼓励国有农场按照有关规定,在农工自愿的前提下,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农场农工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国有农场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对违反政策,造成农工负担加重的行为,要按照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 〔2003〕10号)和省纪委 《关于加强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粤纪发 〔2003〕43号)、《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 〔2006〕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建立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调研,认真制订改革方案,全面落实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级国有林场税费改革方案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按农业部统一安排,由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 (市、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订,并报上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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