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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6〕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业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 (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关系。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属地管理,各负其责。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3.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国有农场的不同类别,因地制宜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稳步推进。
  (三)总体要求:全省要在 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免除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确保减轻农工负担;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将存在由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指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 5项)收费问题的国有农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 2006年起,免除由国有农场以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国有农场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 (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费,应于 2006年年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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