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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57号 2006年12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我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均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二、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区相当一部分个人的收入已经达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和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领导,把做好本地区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达到自行申报标准的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按规定做好本部门和单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强化宣传指导,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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