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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中,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当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转移支付、缴纳工会经费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把工会经费列入转移支付经费的年度预算。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拨缴或者拖延、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建立工会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属工会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因城镇建设确需征迁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补偿资金的落实。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计,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置:
  (一)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二)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按照分立后的会员人数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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