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2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加载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在总局未下发新的规定之前,为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执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全面启用时间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其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再开具手写、电脑版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对已领购且尚未使用完的上述发票,在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缴销手续。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