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粤国税发[2007]1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
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018号)规定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同时,相应免征同样期限的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