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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通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通报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54号 2006年12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与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整个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繁荣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和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牵头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调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属于房地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抓好抓实;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调控政策落实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形势,认真查找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矛盾,增强调控工作的针对性,做好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三、按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备案工作
  编制和落实当地住房建设规划,特别是明确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落实空间布局,是这次宏观调控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核心内容。截至目前,我区只有22个城市(包括旗县)的住房建设规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比例仅为24.7%。没有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工作进度,务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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