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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三)呼伦贝尔市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积极做好项目资金的衔接,并负责实施好相关建设项目。人口较少民族所在旗(市)的旗(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嘎查村、落实到农牧户。
  (四)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有市场、有效益、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农牧民小额贷款、畜牧贷款等方面放宽政策。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促进群众增收的种植、养殖、特色农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给予扶贫信贷资金支持。
  (五)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寄宿制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并按规定落实好助学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帮助建设文化活动场所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的培训,使他们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工作水平。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鼓励致富能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七)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呼伦贝尔市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旗(市)要组织各部门进行定点帮扶,支援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呼伦贝尔市及8个旗(市)要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嘎查村蹲点帮扶,对在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八)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市)的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扶持项目的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九)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呼伦贝尔市及有关旗(市)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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