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21号 2006年12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及全国和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切实做好我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历史任务,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结合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为主要扶持对象,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积极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末,我区3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22个苏木乡镇、61个嘎查村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有效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所在旗(市)平均以上水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所在旗(市)的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工作措施
(一)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3个人口较少民族及聚居地区的发展给予大力扶持,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要加强对盟市、旗(市)对口部门扶持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将扶持项目落到实处,发挥最佳的投资效益。要按照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要求,确保到2010年,完成各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