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大力扶持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鼓励金融、保险等部门增加消防设施投资贷款和农牧户财产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制定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嘎查村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委会成员、消防管理人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
(四)制定落实农村牧区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各项消防经费的落实。
(五)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实农村牧区消防监管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档案。
(七)参与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五条 嘎查村委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防火公约》,对农牧民履行《防火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逃生演习,提高群众防灭火能力。
(五)组织人员对驻本地区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农牧民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六)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情况。
(七)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队伍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八)负责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