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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

  23. 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童工伤亡,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童工伤亡,由于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不合格,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此类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规定处理,用人单位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负责对童工的安置、治疗、并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在担因此所需全部费用;如果童工患病或伤残的,则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医疗期间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还应支付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2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用人单位要求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而劳动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如何处理?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应由单位安排工作,单位不能重新安排工作的,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但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

  25. 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后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后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应由聘用单位承担。因工致残的,聘用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并经确认需要护理的,则由聘用单位承担护理费;如伤残抚恤金标准超过本人退休待遇的,则由聘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因工死亡的,则由聘用单位支付工亡的相应待遇。原单位则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相应待遇。

  七、关于其他问题

  26.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劳动者“下岗”或被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答:劳动者“下岗”或整体被拖欠工资的,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行政管理,是在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工资等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欠条形式确定后,能否按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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