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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


  五、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18. 用人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其劳动者合同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是用人单位内部矛盾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人单位都不能取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

  19.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手续,是否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性质不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手续,但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六、关于工伤问题

  20. 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此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采用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应以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劳动部门不予或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予以认定并据此进行裁判。

  21. 对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能否另行委托鉴定?

  答: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时,一般应采取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但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错误或伤残者伤情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原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可委托原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鉴定,或者委托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其他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22. 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存在用人单位以外的致害人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在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存在用人单位以外的致害人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向致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原则上劳动者可首先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在获得赔偿后,可就低于工伤补偿待遇部分,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向致害人主张或不能从致害人处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伤实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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