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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时,经审查发现劳动仲裁部门所列的当事人发生变更,或存在依法应当追加当事人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发现劳动仲裁部门所列的当事人死亡而需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或者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或者存在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等情形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对诉讼主体进行变更或追加,无需由劳动仲裁部门重新仲裁。

  14. 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签订承包商经合同,劳动者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确定案件的用人单位?

  答;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应以劳动者是否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依据来确定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均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则应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只是与发包方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与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确定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同时,由于承包方是实际用人单位和受益人,也应将其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即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只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只确定承包方为用人单位,不应将发包方确定为用人单位。

  15. 建筑队工程层层转包中发生工伤事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

  答;建筑工程层层转包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实际用人单位是合法用工主体,则列实际用工主体(包括包工负责人)为当事人。如果实际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则应列该实际用工主体与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四、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16. 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劳动者享受有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其行为不合法的,该事同条款属无效条款。

  17.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实际停止了工作,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劳动者在停止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的损失?

  答: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查后,如果认定劳动者停止工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实际停上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认定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则由劳动者自负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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