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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3年5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本市对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的经营者实行许可证管理。现就《上海市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除必须递交原《上海市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必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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