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禁止擅自再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负责,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二)开展高耗能行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开展对我省高耗能行业的调查,全面摸清我省高耗能行业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差别电价目录规定的标准,对高耗能企业认真进行甄别和分类,为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供基本依据。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负责,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资委、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即:2006年12月1日起调整为0.10元,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0.15元,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0.20元;将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即:2006年12月1日起调整为0.03元,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0.04元,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0.05元。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负责,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欠缴的费用要予以追缴。
落实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牵头负责,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办理。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六)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开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后有关企业关停并转情况的调研,积极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