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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琼府办〔2006〕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
  2004年6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在能源、资源、环境问题上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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