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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八、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制订完善保险业改革发展规划,将保险产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把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运用保险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农业、养老、责任和健康等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和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探索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保障体系。加大对保险营销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广州、深圳等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要积极制订和落实优惠政策,规划建立金融保险商务区,通过政策扶持和补贴等方式,吸引保险机构、资金、人才聚集,加快建设区域性保险中心。

  加强地方保险法制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地方立法权限,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形式,逐步推进高危行业、公共场所等强制保险试点,加快推行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的地方立法,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普及现代保险知识,提高全社会风险和保险意识。把现代保险知识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和课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的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教育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为中小学生编写《风险与保险科普知识》读物,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加强舆论引导,将保险宣传列入社会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防止不实炒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从全局高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增强运用保险手段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与保险业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措施顺利推进落实。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协调和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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