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探索以成立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推进商业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拓宽商业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积极探索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途径,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市场规则参与投资省内重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欠发达地区建设。对商业保险资金进入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参与省属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结构调整。积极开展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地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广东省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支持商业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探索商业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房地产等不动产领域。
七、加强诚信建设和有效监管,积极防范化解风险
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将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等纳入统一管理,逐步完善从业人员和有关投保人的信用档案;制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管指引,创新保险监管手段,改进监管方式,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内审责任人制度。支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严肃查处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
加强省、市两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委员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省内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组织形式,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将其纳入统一保险监管,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按照偿付能力、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广东省内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指标体系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预警分析和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重点推进信息交流,防范跨系统金融风险,构筑防范化解区域金融保险业风险的综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