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积极发展健康保险。统一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补充医疗保险的流程和方式,大力发展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方式。加强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的开发和管理,积极发展门诊医疗、高额医疗费用等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粤试点投资医疗机构。研究制定保险机构查阅被保险人医疗资料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及其诚信评价体系。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广东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广东省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价格杠杆作用,提升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平安广东建设。鼓励全社会通过商业保险分散和化解风险,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重点基础建设和大型项目立项时,业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专题论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风险管理和转移。支持各类大中型企业通过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支持保险企业进入事故现场及时开展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保险企业要在责任范围内及时预付赔款,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立足市场运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探索保险企业参与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的方式,逐步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试点,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产运储、建筑施工、海洋捕捞、爆炸爆破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推行强制雇主责任保险试点。在大型商场、娱乐服务、公共交通、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大型活动等场所推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在高污染风险行业和环保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发展公司董事、执业医生、律师、会计师等新型责任保险。鼓励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引导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相关产品责任保险。探索通过统一投保方式推广校园、物业等责任保险。
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动相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机动车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会同保险部门推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完善对执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旅客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营运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对拒不投保的运输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工作,对未按规定投保者,应暂缓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运人责任等强制保险,有关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建立完善与安全记录、风险管理状况相挂钩的费率形成机制,逐步在广东省范围内规范相关强制保险的费率和理赔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