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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药品监管法规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实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药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调研;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尽快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使药品安全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二)加强药品监管机制建设。结合我市药品安全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药品安全工作机制。药品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努力形成以市场规范为目标,日常监管为基础,案件稽查为重点,信息化和科技手段为支撑,反应灵敏、信息清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药品监管机制。
  (三)加强药品监管技术平台建设。适应宁波药品安全监管、药品产业发展和药品口岸城市需要,加强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建设市药品检验所,争取建成国家口岸所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成为长三角南翼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药品监督性检验经费,提高药品抽检的覆盖面;要推广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形成专业检验与快速检测相结合的药品监督技术保障网络。
  (四)加强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建成全市药品监管系统以及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药单位联网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做到药品监管业务公开、药品监管信息共享、药品生产经营信息清晰和药品事件处理快速有效,实现药品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五)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和信用档案;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布假劣药品查处情况和失信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企业和经营人员进入黑名单管理,并采取市场和行政手段,依法限制严重违规企业和经销人员进入宁波市场。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药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对药品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一年至少一次听取和研究药品安全工作;镇乡(街道)要配备专兼职药品安全监管联络员;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要认真做好治理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根据政府社会安全的总体目标,切实履行药品安全职责。
  (二)保障药品监管经费的投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添置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药品检验检测和执法经费,确保信息系统建设的硬件投入和软件开发经费,落实监管队伍培训提高和举报奖励经费,要关心药品监管工作者,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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