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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管,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机制,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和监督性检验覆盖面;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对生产假劣药品和违反关键规范以及多次违规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生产许可,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二)规范经营企业行为,净化药品流通市场。要依法严格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药品交易秩序,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渠道购销假药和多次违规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培育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药品流通市场。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源头监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经营模式转变,重视解决偏远农村居民用药问题。药品招标要高度重视供货企业资质和信用,确保招标药品质量。
  (三)重视医疗机构监管,确保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和购进、使用药品加大监督的力度,严格要求医疗机构遵守制剂配制和药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对药品终端消费安全的责任。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四)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产品注册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要及时发现通过非法渠道流入我市的假劣药品,特别关注特殊群体和偏远农村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制售假劣药品已经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严肃查处。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和落实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五)重视广告监管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管力度,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特别要严厉查处夸大疗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的药品广告和采用集聚消费者等形式非法宣传和推销药品的行为。各级媒体要严格把关,杜绝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不法药品广告。重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机构,形成体系,完善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反应和事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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