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派班制度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12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
根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和执行派班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派班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二、派班人员应认真填写《派班指示簿》,派班内容要包括工作地点和任务、主要安全技术措施、上一班安全情况等。派班人、接受人必须在派班指示簿上签字。
三、派班内容要具体且符合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涂改和撕页。确需涂改时,应由涂改人员盖章或签字。
四、派班人员应由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五、派班人员应全面掌握工作面前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如工作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安排人员消除隐患,待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六、一个工作面使用一个派班指示簿,不得多个工作面合用一个派班指示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