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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2006]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政发[2006]25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省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省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专门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由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制定的预案。
  单项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的应急预案。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2006年12月底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2007年6月底以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完成省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2007年底以前,省属企事业单位、中直驻辽单位要完成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2007年6月底前,完成14个市和100个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07年底以前,基层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一般应在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根据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各类应急预案要通过演练来检验,要根据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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