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
《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
《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履行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