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以评促建”,通过评估推动各区县、部门及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应用及其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完成对各区县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逐步开展对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各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继续推进对各普通高等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依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对各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达标评估,启动技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与评估工作。命名一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并做好国家级示范校创建工作。
--依法开展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监测。组建上海市语言文字应用监测中心,进一步加强监测员队伍建设,规范监测工作程序,完善监测工作机制。结合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用语用字进行集中监测。依托区县监测机构,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并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依法加强对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水平测试的管理。指导、督促市语言文字测试中心全面实施规范、高效的“服务型管理”。主动适应
《实施办法》颁行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在厘清职能职责的基础上,做好基层测试分支机构的设点布局工作,通过质量评估加强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测试工作网络。研究、改进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测试方式和组织程序,逐步推进计算机辅助测试。
2.努力构建适应社会需求的语言文字教育体系
--从传承、弘扬民族文化的高度,大力宣传汉语言文字的历史及在当今社会及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努力增进母语认同、激发母语自尊,提高全社会对汉语言文字学习的认识和积极性。
--在国民教育序列中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内容。结合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推动各中小学继续发挥语文课程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强化汉语拼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学;推动各初级中学和小学普遍开设《少儿口语交际》等语言文字类拓展型课程。继续推动各高校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落实相关课程建设,加强普通话口语和规范汉字教学,有计划地开展对大学生、中职学生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以评估和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为手段,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校园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和育人氛围,进一步在全社会发挥好基础和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