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含所有的出单点)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提示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交强险单证,按规定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或检验机动车时,将保单的“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六)各公司应按《关于印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要求,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将交强险业务和其它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七)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的要求评估交强险准备金,确保交强险核算科学合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计提。
(八)各公司在交强险保单和理赔通知书上应分别打印承保和理赔确认码,并按照要求准确实时上传信息,及时将信息库使用过程中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报告,配合协会及时解决问题。协会应建立信息库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信息库应急工作处理小组,完善应急处理预案,针对信息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明确职责和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库稳定运行。
三、落实要求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各公司应加强对《条例》、交强险条款、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做好公司员工和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以实施交强险为契机,提高车险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健康发展。
(二)做好社会宣传。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宣传口径,加大交强险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交强险实施意义、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保障范围和承保理赔流程等内容。严禁误导和附条件承保。
(三)加强经营管理。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交强险监管政策,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款费率、手续费支付比例和方式,做好交强险的承保理赔工作,不得随意拒保、拖赔。
(四)及时报告。各公司应关注交强险的运行情况,掌握和研究市场变化及社会反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