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6]17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北京交强险市场整体运行平稳。但也发现部分公司贯彻落实交强险监管政策不到位、宣传不全面、培训不扎实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交强险经营行为,确保交强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交强险的实施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通过实施交强险制度,可以促进财产险公司加强内控,提升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交强险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严格执行交强险监管政策

  (一)各公司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代理交强险业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交强险业务。

  (二)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

  (三)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超过4%。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各公司应严格区分交强险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各公司应按《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交强险单证与商业保险单证不得混用,签发、批改、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应遵守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出单;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数量向我局报告。各公司应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登记制度,销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我局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