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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五、2006年10月31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07年6月30日以后,在北京地区销售各类财产和人身保险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均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保险公司在银行网点设立的银保协管员、联络员等其他各类辅助销售人员,应当统一按照银保专管员进行管理。

  七、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要客观公正的宣传保险产品,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应当对保险条款的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八、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分别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上报统计数据。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2)请从北京保监局(http://www.circ.gov.cn/portal3/default.htm)网站下载Excel文件模版。

  九、北京保监局、北京银监局将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和联合检查,查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要制订行业自律公约,通过行业自律规范银行保险经营行为,推动银保合作向纵深层次发展,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时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银监局反馈和沟通。

  北京保监局联系人:宣伟,联系电话:66286380,电子邮件:wei_xuan@circ.gov.cn。

  北京银监局联系人:宋春艳,联系电话:58391705,电子邮件:songchunyan@cb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略)

  附件1: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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