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6]205号)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