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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类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类定点医疗机构9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担: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在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第二十八条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治疗。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55%。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凡跨年度住院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中途结算)。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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