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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列入预算。
  第七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郑州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在校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应当自户籍迁入本市后满两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转换)。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确立的原则执行。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市财政补助60元,区财政补助20元。
  (三)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市财政补助40元;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全额负担。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市财政补助70元,区财政补助20元;18周岁及以上的,市财政补助270元,区财政补助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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