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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行政区域内(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障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市、区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居民医保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居民医保费以个人和家庭缴纳为主,财政补助、单位补贴为辅;
  (四)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分别实行市区和县(市)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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