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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6]263号)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有效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6]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在北京市昌平、怀柔、平谷、顺义、通州、大兴、房山、门头沟、延庆、密云10个远郊区县的乡镇和村庄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执行《通知》规定。

  二、保险公司以何种渠道销售一年期以上个人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均应向投保人出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并应按照《通知》要求对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100%回访。

  各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对该《通知》生效前一年内签订的尚未回访的保单进行回访,并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局。

  三、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要不断优化业务结构,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业务,审慎提供投保人承担较大投资风险的新型产品。

  四、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应遵循稳健设立、审慎撤销的原则。我局将对多次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

  五、各保险公司应当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坚决遏制欺诈误导行为,并妥善处理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信访投诉案件。分公司总经理是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信访投诉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北京保监局“农保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京保监发[2005]60号)要求,建立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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