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宁价工[2007]18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6]462号)文件精神,现就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问题通知如下:
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县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属于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或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以及其他形式对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销售的全部药品,按药品实际进价加附表所列加价率(额)执行。
单个品种实际购进价 加价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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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品种实际购进价 │ 加价率(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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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元以下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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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50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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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1-100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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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1-500元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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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元以上 │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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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