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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7〕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保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苏价工[2006]461号)顺利实施,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顺加15%加价率的执行范围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执行主体是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前文件中与本文不一致的表述,均以本文为准。县以下非营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在不突破苏价工[2006]461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市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以及省物价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药品的增补剂型、规格,无论是否参加各地集中招标或议价竞价采购,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必须在不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苏价工[2006]461号)中所列加价率(额)作价。

  四、以其他形式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的,也应执行以上加价率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在将包装单位内多个药品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个药品的零售价格。

  六、对《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头孢哌酮他唑巴坦等23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6]471号)中有关药品作如下变更:门冬氨酸鸟氨酸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撤消其价格;

  双唑泰阴道泡腾片未进省医保目录,而且是非处方药,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撤消这个剂型的价格; 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消痛贴膏的批件是1贴,所以撤消对5贴1盒这个规格的定价;其余变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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