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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日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本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市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贷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应当遵循“政府适当贴息,个人履约还本,金融机构自主放贷”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从事培育、研发和引进名、优、新品种以及农产品包装、储藏、加工和保鲜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机构;

  (三)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成员达60 户以上的经济合作组织;

  (四)产品达到出岛、出口标准或年加工额达1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组织;

  (五)生猪存栏量达2000 头以上的养猪专业户或5000 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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