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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备案事项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变更的备案,省局委托直属局受理,直属局进行审核备案后,抄报省局。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车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变化的备案,省局委托直属局受理,直属局进行审核备案后,抄报省局。直属局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局直接受理,经审核做出书面备案批复的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部分产品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备案;

  境外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三十三条 省局、认证中心、直属局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GMP认证检查、GMP跟踪检查、许可证验收检查一般应安排3名以上检查人员。GMP认证检查检查员必须是国家局检查员库中的检查员;GMP跟踪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个检查组可有1~2名经省局培训确认的检查人员参加。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指派检查人员。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与省局签订廉洁责任书。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和检查通知,并发放反馈意见表。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检查纪律。

  第三十六条 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

  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除GMP认证检查外,现场检查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

  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类别;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四)检查时间;

  (五)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地址、车间面积,生产线数量,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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