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食药监安[2007]4号)
各直属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监管部分事权划分的通知》(琼食药监法〔2006〕10号)要求,根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检查、许可、GMP认证和跟踪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管理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和全省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工作。各直属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