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涉及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方面,与城市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科技开发、新兴产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现代服务业等,都有许多与农村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做到依法治税、公平执法,对政策规定范围的扶持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城市和乡村,必须一视同仁,不折不扣的落实。对农村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在此,对与农村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措施,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对为农业和农村服务的项目和收入实行营业税减免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3、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9、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10、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对支持农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实施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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