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鲁地税发[2006]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及全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揽全局,与时俱进作出的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新形势下党关于“三农”工作的总要求和总抓手。省委、省政府已明确了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方针、工作重点等,工作措施也非常具体有力。各级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贯彻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也能够大有作为。我省农村的地方税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涉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近几年来坚持依法治税,贯彻“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规范农村零星税源征收,建立起了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农村税款征收公开透明,既实现了农村地方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又保持了良好的农村税收征管秩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为地方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基础。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把积极和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地税建设和发展的难得机遇,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深化和改进农村税收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