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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2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置劳务”,是指生产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堆肥、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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