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所需提交材料】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申请书;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已批准的布图登记、鉴定证书、评估文件(指设计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等;
(三)境内无法生产的情况说明;
(四)委托境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五)数据带、货物出入关凭证如报关单、提单、装箱单等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审查】市行业协会收到认定申请书和全部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审批】市行业协会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查结果报送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由市税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发证与公告】经市信息办审批通过后,应当向申请企业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结果,由信息产业部公告;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企业、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结果,由市信息办公告。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限】从审查到发证与公告,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办理时间为90日,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办理时间为30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的办理时间为5日。
第二十二条 【后续管理】对已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不提出年度审核申请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认定证书自当年起取消。年度审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三月一日。逾期不提交年度审核申请材料,视为放弃年度审核申请。
对已通过认定的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若其建成投产后不能满足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条件,市行业协会应当报请市信息办撤销其当年的认定证书,并作出相应处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180日。